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一、各校都要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学校安全工作小组组长。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负责人和班主任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分工和责任追究制,并签订责任状。
二、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初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平时要利用晨会、班会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以及紧急呼救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三、建立学生伤害事故救治制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无论学校有无责任,学校都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医务室或校医可以处置的,应立即予以处置。学校医务室或校医处置不了或不能作出准确诊断的,应立即将学生送往医院并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情形紧急的,应采取拨打120、紧急止血、人工呼吸等紧急救援方式,并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四、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较为严重的务必在两小时内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要立即(一小时内)报告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并向当地政府、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和隐瞒不报的现象,如发生重大事故迟报、谎报和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领导值班、教师值日、中青年教师护校队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六、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
七、原则上不准组织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特殊情况,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八、学校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九、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
十、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挡土墙、池塘、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的安全。
十一、建立教育行业风险管理体系,当地政府和学校要克服经费困难,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